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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有什么工作交接手续?
悬赏分:15 问题解决时间 2008-1-18 11:24:21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如何要求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问题所在地:新疆-克拉玛依
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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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这是针对有些劳动者离职时不讲诚信,不仅不向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而且还将用人单位的财物带走等情况做出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这一规定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将劳动者离职须办理手续的程序和内容规定具体,并应在劳动合同中作相应约定,以便增强可操作性。在劳动者离职前夕,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其办理各项交接手续和经济补偿金承诺支付之日。当劳动者按照通知的要求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在承诺支付之日将经济补偿支付给劳动者。否则,用人单位则可依法暂不支付其经济补偿。
    回答者:press-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1-18 10:58:44
    工作交接的范围很多,主要是涉及员工平时工作的档案材料、借用的工具、资料等。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回答者:霍卫平律师-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1-17 22: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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