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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劳动者的第二劳动关系
悬赏分:15 问题解决时间 2008-1-18 11:24:33
用人单位应如何面对劳动者的第二劳动关系,防止因第二劳动关系带来的风险?
问题所在地:河北-张家口
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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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包含了两个含义:一是法律允许全日制劳动者存在第二劳动关系,只要第二劳动关系不严重影响其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被本单位同意,就不违反法律规定;二是法律将是否允许劳动者存在第二劳动关系的决定权赋予了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可否在外单位兼职做出具体规定,以把上述法律规定落在实处。《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法律允许劳动者存在第二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更应重视这一规定,在招用劳动者时,要特别注意要求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防止因第二劳动关系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自己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提供不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则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录用,或者与劳动者在合同中专门约定一条内容:“乙方向甲方承诺与其他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若因此发生争议,乙方愿承担一切责任,并同意甲方立即解除本合同”,以便防止意外风险。
    回答者:匿名 回答时间:2008-1-18 11:00:12
    一般而言,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和一个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缴纳保险.
    回答者:林律师-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1-17 17: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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