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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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1-20 17:15:55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所在地:上海
问题补充:在《劳动合同法》有此规定,就是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以前的《劳动法》没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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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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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未向劳动者办理及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按服务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并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未缴的社会保险. |
回答者: toneyfee-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1-20 17: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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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前的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此三种:(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没有社会保险,但可以向劳动监察进行举报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
回答者: 风一样的女孩-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1-20 20: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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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二楼的回答,另补充回答:劳动法的第九章已经明确说明缴纳社会保险是劳资双方的义务。 |
回答者: 郝月锋-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1-20 23: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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