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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解决 待解决
一国家公务员因举报机关领导为涉黑老总用公文在省外办骗取公务护照逃往国外,而被停止工作,不给处理决定,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1-21 17:08:19
申 诉 书
申诉人:潘建滨,男,46岁,汉族,大学.1978年参加工作,198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系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一名党员干部。现向全国人大领导反映原黑龙江省民政厅领导,为了隐瞒掩盖他们违反党纪、政纪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捏造材料,不顾事实依据,非法撤销我党籍、非法停止我工作,停发我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严重违背《党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和<<国家公务员法>>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第十四章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使我蒙冤长达十二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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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请求
1、 依法裁定被申诉人按《国家公务员法》 第十四章、.第七十五条 之规定,给申诉人辞退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本人。
2、 依法裁定被申诉人在接到申诉人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按<<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第二章 第八条 之规定,原处理机关在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
3、 依法裁定被申诉人补发给申诉人被停发的留薪留职的二年的工资15000元(已补发)的事实依据。
4、 依法裁定被申诉人补发给申诉人被非法停发的十二年工资及福利待遇。
5、 依法裁定被申诉人十二年来为什么不按<< 国家公务员法>>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给申诉人,不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6、 依法裁定被申诉人给申诉人出具的黑民党发【1992】77号文件、关于申诉人的任职决定。和黑民福【1992】59号文件、黑民福【1993】15号文件、关于申诉人下海文件的请示及黑民机【1993】18号文件,关于申诉人下海两年保留党籍的文件,黑民人【1993】28号文件,关于申诉人下海经商保留工作两年的通知的合法性。
7、 依法裁定被申诉人给申诉人经被申诉人集体讨论,经被申诉人分房委员集体决定分给申诉人的二室半房屋,在未通知申诉人本人的情况下,非法撬开房门让其司机并强行霸占十年。以上所有文件及(房屋产权证附后)、
事实与理由
其一是:1993年3月22日,因黑龙江省民政厅领导及相关部门,为(现黑龙江福顺集团董事长兼哈尔滨福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曹福顺等人),出具黑龙江省民政厅公文、政审材料,使其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骗取公务护照一案。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因申诉人曾受被申诉人指派,为曹福顺等人送过申办公务护照的公文及政审材料并签过字,所以,申诉人是这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知情人之一。被申诉人的领导为了他们自己不被牵扯至该案之中,被申诉人的领导们经研究决定让申诉人回避公安部门的调查。不准申诉人去被申诉人处上班,并为此给申诉人出具了下海二年的所有文件(包括保留公职、保留党籍二年的文件)。1995年7月在申诉人下海二年到期回来后。被公安部门收容审查一个月,在收容审查期间申诉人才知道其下海离开单位后,省民政厅领导在厅全体机关干部大会上公开宣布:说申诉人倒卖、伪造公务护照畏罪替逃,还对前来省民政厅调查此案的公安部门办案人员说申诉人伪造公章、公文倒卖公务护照在逃。公安部门根据省民政厅领导的证言,在全国对我发出抓捕通辑令。因为申诉人被省民政厅领导派往俄罗斯下海经商才不知道此事,后来申诉人知道了黑龙江省民政厅领导的险恶用心后。申诉人如实地举报了原省民政厅领导及省民政厅人事处、办公室、机关党委、福利生产处、康复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出具公文、政审等材料为被公安部门追查的重大经济诈骗嫌疑犯曹福顺等人在省政府外事办公室骗取公务护照逃往俄罗斯一案的事实。公安部门根据申诉人提供的线索到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认为黑龙江省民政厅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曹福顺等人出具的公文、政审等材料是真实有效的。其主要当事人曹福顺的证言材料中,不认识申诉人,是省民政厅领导为其帮忙办理的因公普通公务护照。(证明附后)所以省民政厅领导及相关部门所出证言中说申诉人倒卖公务护照、伪造公章、公文及政审材料在逃没上班与事实不附。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取证,认为申诉人没有构成犯罪,并解除了对申诉人的收容审查。并认为省民政厅为曹福顺等人出具省民政厅公文、政审材料并加盖省民政厅公章、省民政厅党组章、省民政厅人事处章、省民政厅机关党委章、省民政厅福利生产处章、省民政厅康复中心公章是事实,不是伪造的。所以此案属于省民政厅违反党纪、政纪,不属于公安部门受理范围,建议省民政厅上报省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处理。并给省民政厅出具了一份<<关于申诉人被收容审查一案的说明>>{附后}
其二是:在申诉人被公安部门无罪释放后,申诉人即找被申诉人也就是省民政厅领导请求上班工作,恢复原职。但是,省民政厅领导却不按公安部门的建议上报省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处理,也不给申诉人安排工作,同时,被申诉人却予以否认。为躲避公安部门对他们的审查,给申诉人出具的所谓下海经商留薪留职两年的所有手续(包括保留党籍、保留公职两年的文件)的事实,被申诉人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不给申诉人安排工作,为此,申诉人依法向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信访办等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立案调查并责令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恢复原职,补发工资等,但遗憾的是,申诉人反映的情况受理部门非但不予深究,反而将信转到被申诉人的手中,让其自查,任其毁证、造假。申诉人多次被威胁恐吓、申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先后.给原省委书记徐有芳、原省委书记宋法棠、原省委付书记、省人大、省纪检委书记张毅、省信访办、省人事厅等有关上级领导和部门十二年来先后写过六十多封申诉和控告信,以上省委领导做了程度不同的批示.转到省民政厅后,仍然没有给我一个结论。  被申诉人违背国家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给申诉人出具任何辞退手续和处理决定。非法剥夺了申诉人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的时限。十二年来, 在申诉人索要处理决定和结论,被申诉人不给的情况下,二OO五年申诉人再次给省委书记处书记宋法棠写信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申诉材料通过省信访办、信处转到省民政厅后,省民政厅对申诉人的控告终于成立复核调查组,经过了二年多的调查,出具了《关于对申诉人问题处理建议与结论》,否认被申诉人当初曾令申诉人为躲避公安机关对被申诉人的侦查,而为申诉人办理的相关留薪留职,保留党籍、保留公职两年的手续。意图以申诉人家庭困难十二年来,申诉人家里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按申诉人三十年工龄,每年补助贰仟元,三十年共计补助陆万余元的方式一次性了断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所形成的政府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并让申诉人自己把人事档案从被申诉人的政府机关处拿走,交到省人材交流中心,让申诉人自己补交由被申诉人造成的十二年来没有社保和医保的费用玖万余元,另外二OO七年以后社保和医保的费用也要申诉人自己续交,为此,被申诉人要求申诉人与其签总定协议并进行公证,申诉人家庭生活困难是省民政厅领导十二年来对申诉人打击报复,人为制造出来的贫困,要申诉人解除和省民政厅的关系,让申诉人以后不再要求提出恢复党籍,恢复公务员身份,并让申诉人与省民政厅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申诉人没有同意。申诉人认为共产党员的权力和权益,不是通过签协议,进行公证就能解决的?其三是:被申诉人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申诉人辞退,并没给申诉人出具辞退通知书。期间,申诉人多次向被申诉人索要处理决定,被诉人都不给,对申诉人的复核结论又不给申诉人?按国家政策规定,三十天办结的申诉案件,省民政厅领导办了十二年零八个月,非法剥夺了申诉人索取结论和签署意见的权利?同时也非法剥夺申诉人要求重查、再查的权利!被申诉人做的结论不敢给申诉人见面?被申诉人领导违反信访条例和党的纪检规定将上报给省委、省纪委的结论。拖延十二年后才告诉申诉人?而且只是口头见面?不给申诉人结论,不让申诉人看结论,不许申诉人签署个人意见?为什么被申诉人领导办案违反规定,而出具的与事实不符的调查结论?为什么办案避开申诉人?为什么省民政厅调查处理建议与处理结论存在矛盾?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诸贵网站,望裁如所请!
证据与证据来源附后:

                                               提问人潘建滨
                                              二OO年一月二十日

问题所在地: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者:3635821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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