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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时计算经济补偿金还要加上在2008年以前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吗?
悬赏分:5 问题解决时间 2008-1-24 9:55:58
《劳动法》规定合同到期终止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合同到期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合同终止时计算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是否还要加上在2008年以前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
问题所在地:陕西-汉中
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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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因此,问题中所说的终止合同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不应将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加上。
    回答者:流水01-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1-24 9:50:28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不算的,因为它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的!
    回答者:zoujm222-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1-23 9: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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