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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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份合同到期的人員,續簽時是否也有一個月的期限?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1-25 16:57:03
假如2月1日合同到期的人員,在2月15日日才簽訂,企業是否算違法?可以要求向企業支付違約金嗎?
问题所在地: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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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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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合同是正常到期,续签合同未超过一个月,企业无需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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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airui-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2-3 12: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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