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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改制的国有企业将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据确定为合同法第14条第2款,排除第1款,有法律依据吗?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2-2 17:58:12
本人原为某设计院职工,因实行改制分立,现转为改制分立出来的
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公司现要求重新签定劳动合同,本人按公司文通知内容被划为签定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本人在改制前工作单位连续工作满18年,请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理由如下:
"对于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做出了明确的说明,主要有三种情形,本公司属于改制后成立的公司,在确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范围的过程中,依据第二款即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符合这一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把我们这些原工作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以上的员划到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因为公司正好在改制,确定依据只有第二条,认为第14条第一款不属于改制企业的情形.不属于套用范围,我认为这是理解上的错误,但公司坚持.
问题所在地:江西-南昌
提问者:wangying00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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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依据《劳动法》第24至32条的规定去做,又可以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双方即可依据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
    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某些条款内容需要调整,这种调整劳动合同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就称之为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等三项原则。

      变更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据法律规定提起变更合同,简称法定变更。如:《劳动法》第26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如用人单位属于这种分立或合并的情况,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变更合同。二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提起变更合同,简称约定变更。只要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双方就应就变更合同事项进行协商。



    回答者:airui-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2-3 6: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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