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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其单位工作了30多年,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0日到期.期满被解除,有经济补偿吗?
悬赏分:5 问题提出时间 2008-2-2 18:54:59
我是威海啤酒集团的职工,在其工作单位工作了31年,并且离退休不到5年,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单位发了一份书面通知,通知的内容是:"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0日到期, 经研究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单位有关人员讲,我们是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请问,象我们这种情况,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能补多少?
问题所在地:山东-威海
提问者:qdy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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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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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基数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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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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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基数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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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你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见(五)。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回答者:airui-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2-3 13: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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