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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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离职员工的权益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2-29 22:16:34
2004年5月,我厂(400余人的西安某国有企业)成功改制。当时评估后资产扣除安置职工费用后为负资产1000万,制定了改制方案(零资产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全员接收),职工安置费为876*工龄,以资产形式存留于企业,走时发放。 此时30余人领取了安置费,离开了企业。 职工出资300万元成立新公司。所有职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我签订了1年。新公司待遇和原来没有什么区别,工资很低,而且厂长承诺的每年增加1000元的收入为空中楼阁。所以1年期满,2005年5月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写了申请。公司发放了876元*原国有工龄的职工安置费,没有在新公司服务1年的经济补偿金。并新制定了扣除职工培训费的制度,硬是把我2001年已经报销的职称考试费用从发放的安置费中扣掉了。2005年8月我离开了公司。 2006年3月,有一职工提出辞职,由于工龄高于10年,他当时和新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坚决不同意他的离职,僵持好长时间,2006年8月他还是离开了公司。公司以不同意离职为由,算好的职工安置费不给他。2007年7月公司通知他来领取当时的安置费,也是876*原国有工龄。 2007年10月,公司进行土地置换,换来8000万元,与全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安置费用为4700*工龄(原国有工龄+新公司工龄)及20000元补偿金。 我们感觉到当时的改制和安置方案欺骗了我们,新的安置方案推翻了原来的安置方案。心里极不平衡。 请问:1、我们有理由要求重新计算我们的安置费吗 2、新公司离职人员除了被强制下岗,是不是就没有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3、公司在整个事件中,有违反政策的做法吗
问题所在地: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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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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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述,除安置费(即经济补偿费)怎么每个职工都是一年876元外,看不出公司明显违反政策的做法。 经济补偿费是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础,一年发一个月。 主要矛盾是:2007年10月,公司进行了土地置换,有了钱也相应提高了安置费,而在此之前解除合同的职工没有享受,于是有了吃亏的感觉,心态不平衡。 如果说,2007年土地置换是合法的话,则2004年原企业改制后,出资300万元成立新公司的所有出资参股人员对8000万元都有份,亦应有所享受。 仅供参考。 |
回答者: dazyk-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3-1 16: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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