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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应如何处理?
悬赏分: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3-4 13:43:48
我是一名基层的劳动保障监察员,我们按照《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劳动用工年检制度的通知》和市局的统一部署,于2003年1月15日至2月25日将有关资料分发到辖区内《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调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要求如实地填好《劳动用工年检手册》和《劳动用工年检情况表》,按规定时限(4月30日前)送劳动监察部门。大部分单位参加了年检,但有少部分单位至今未来,到现在我们天天打电话催,有时到单位去问,并讲明了年检工作的重要性,但仍无效果。《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劳动用工年检制度的通知》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的劳动年检,有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劳动年检。对无故不参加年检和故意逃避年检以及不如实填写《劳动用工年检手册》的单位,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专门的督察、检查,并按《四川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71号)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以处理。省政府令第7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三)项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说明情况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于2002年3月1日实施)上没有明确规定“拒绝提供资料或说明情况的”的处理。现特咨询:对不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能否依照《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劳动用工年检制度的通知》和《四川省劳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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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劳动保障年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一项有效形式。这种形式已被《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以法的形式加以固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年检。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接受年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与年检有关的资料接受年检,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90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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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away-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3-4 13: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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