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解决
|
个人和企业可享受哪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悬赏分: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3-4 14:20:55
个人和企业可享受哪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所在地:
提问者:匿名 -
|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
|
网友回答
|
最佳答案
问:我是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一名下岗失业人员,于2003年底下岗,至今尚未安置工作。目前,我想自己搞点经营活动,不知能否享受哪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们结合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一起答复如下:
一、国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且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二、新办企业是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国家给予了较大力度的优惠:(1)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2%的企业所得税,最长不超过3年。(2)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按同样的规定条件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因为商业企业不纳营业税)。(3)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对于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同样给予税收优惠:对于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可以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不论新办企业还是现有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可按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企业所得税不足扣减的,还可接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边疆扣减不得超过两年。
三、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4)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主要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五、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
六、享受税收优惠的劳服企业中的待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具体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
回答者: away-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3-4 14:20:56
|
|
我也来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