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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问题
悬赏分: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3-4 14:21:57
关于进一步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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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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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台港澳投资者提供就业便利,最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京劳社职介发[2003]13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凡资金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外国或台港澳在京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中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人代表,可直接办理不超过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2、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美元人民币及以上外国或台港澳在京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办理不超过3年有效期《就业证》。
3、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中级或一般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可办理不超过2年有效期的《就业证》。
4、在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可办理不超过3年有效期的《就业证》;一般代表可办理不超过2年有效期的《就业证》。
5、上述人员《就业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经营或登记注册期限、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及外国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限。
6、台港澳投资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配偶、子女(年满18岁及以上)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持身份证明,可不受学历要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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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away-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3-4 14: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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