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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合理吗?
悬赏分: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3-4 14:25:07
我是一家改制企业的劳资管理人员。今年3月,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来到我们厂要求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我向厂长汇报了此事,厂长说我们企业已改制,这是一种典型的摊派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想请教,市残疾人协调委员会是否可以要求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否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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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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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合法权益特别是劳动就业权益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通过立法对残疾人的就业权进行了很好的保护,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负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残疾人保障法》第27条、第30条、第33条分别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由此可见,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根据国家对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精神及法律规定,我省也出台了不少政策法规,对保护我省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浙江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2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比例的,予以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浙政发[1994]1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通知》第1条、第3条分别规定:“凡本省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不足在职职工总数15%的单位,每年度须交纳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凡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应按市(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人均收入的60%交纳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按规定的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到一人的单位,按比例差额交纳。”由此可见,凡在我省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你所在单位的领导认为企业已改为股份制企业就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的观点是错误的。因此,你有必要向单位领导讲明有关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使领导能够依法负起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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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away-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3-4 14: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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