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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
悬赏分:0 问题解决时间 2008-3-4 14:26:50
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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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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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三)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回答者:away-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3-4 14: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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