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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劳动部门或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遵守哪些特别规定?
悬赏分:0 问题解决时间 2008-3-4 14:52:55
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遵守哪些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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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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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职业介绍规定》,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业务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必须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 服务对象必须是本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或求职者;

         (三) 定期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其工作情况,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 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接受业务培训,并达到相应的资格。

        此外,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持有关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凡开办营利性单位的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还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更名、换址,应向原申请批准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停办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公告注销,并收回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对于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非法所得5-10倍的罚款。对于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超越规定业务范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

    回答者:away-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3-4 14: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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