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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有何新规定?
悬赏分: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3-4 14:53:23
退役士兵安置有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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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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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在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退伍通知”中的 要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 有接收退出现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退出现役的士兵,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谈到国家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最新规定时,有关负责人说:在199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 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 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 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 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 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同时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问及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国家是否有优待政策时,有关负责人肯定地回 答:"有。目前国家正在制定能满足退役士兵各种需求的优待政策,以鼓励和 引导退役士兵多渠道、多形式就业。比如,对希望接受中、高等教育的,录取 时享受适当降低分数线的优待;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可以免收 有关费用、优先办理开业手续,并享受一定期限减免税优待;对进入非国有经 济单位的,除享受这些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劳保等待遇外,在医疗、失业、养老、住房等基本社会保险方面,享受与国有 经济单位职工同等待遇,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有关负责人最后说:"随着国企改革、减员增效、职工下岗分流、军队编 制员额缩减等问题的出现,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作为退 役人员应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在依靠政府、安置部门解决安 置工作的同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心理素质,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 的双向选择,共同解决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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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away-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3-4 14: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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