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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再就业工程?
悬赏分:0 问题解决时间 2008-3-4 14:58:50
什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再就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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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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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部关于印发《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第一期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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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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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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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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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部关于印发《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第一期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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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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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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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第一期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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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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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就业工程是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重 点帮助失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和生活困难的企业富余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具体做法是:利用各种就业服务设施和培训、安置基地,通过职业指导,为失业职工介 绍职业信息和求职方法;通过开展转业训练,提高再就业的能力;通过提供求职面谈和工作试用,促进双向选择;通过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生产自救;通过政策指导,鼓励、支持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1994年,上海、沈阳等30个城市率先进行试点,一些城市较好地解决了失业职工再就业和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问题。沈阳市1994年帮助3000多名失 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走上了新的工作岗位,分流安置了企业富余职工4万余人。辽宁省在总结沈阳等城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并作为 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计划在4年内解决75万名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再就业和安置问题。上海市对失业职工中的特困人员开展了重 点服务,1994年使85%的人员实现了再就业,最近又制定了8名政策措施,通过推动企业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安置、支持富余职工自谋职业和大力组织转业转 岗培训等,促进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杭州市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通过扩大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领域,分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1.7万人。试点城市的实 践表明,实施再就业工程是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有效途径。这项工作得到了有关地方政府和企业、职工的肯定,也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配合企业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要在继续做好城乡就业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实施再就业工程。初步设想是: 从1995年开始,在5年时间内,组织800万失业职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通过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帮助他们实现再就 业。整个工作拟安排为三个阶段:1995年为准备阶段,主要是总结30个试点城市的经验,指导各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准备工作。1996 年到1998年为全面实施阶段。主要是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广开门路,使再就业和分流安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1999年为总结完善阶段,主要是系统总结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新机制。

         再就业工程的主要政策是:

        (1)各地政府应借鉴辽宁、上海等省市的经验,将实施再就业工程列入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要加强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关心和支持再就业工程,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2)在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工作中,应按照国务院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严格掌握使用方向,提高使用 效益。同时积极筹集资金,保证必要的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专项基金或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破产企业在资产变现中按规定划拨的安置费,应先优用于本企业职工的安置。

        (3)对失业职工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救济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要认真组织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训练、转岗培训、工作试用、生产自救等活动,促进他们再就业。转业训练和转岗培训,应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4)鼓励企业对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支持社会各有关方面大力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新办第三产业安置失 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扶持优惠政策。创办和发展生产自救基地所需资金,应采取多方筹集和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5)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支持企业组织富余职工到乡镇企业或其他联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务工作,支持企业主管部门以富余职工进行行业、企业间的调剂,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应的咨询指导和信息服务,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6)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工所需的场地、摊位、设施、能源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安排。对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有困难的失业职工,可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中的生产自救费适当资助;对自谋取职业的富余职工,由企业按规定支付安置费并解决劳动关系。

         (7)对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试点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职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予以接收,给付失业保险待遇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各地确定的现代企业 制度试点企业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18个试点城市,要在认真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和人员安置计划,切实做好企业改革试点中分流到社会上的职工的接收、救济和安置工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产并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回答者:away-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3-4 14: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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