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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具体政策有哪些?
悬赏分:0 问题解决时间 2008-3-4 15:02:28
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具体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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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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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劳动保障部发出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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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   
  •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河北省人民政府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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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具体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鼓励、扶持企业和社会对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凡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享受与劳服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确需扶持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可借给一定数量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启动资金或流动资金,必要时可运用适量失业保险金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2)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凡招用失业职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作为工资性补贴,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

        凡招用富余职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由富余职工的原单位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安置费。支持企业组织富余职工到乡镇企业或其他联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务工作。

        (3)大力支持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对所需的场地、摊位、设施、能源等,应与有关部门协调,统筹规划,做好安排。对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可将失业救济金一次付给本人,作为开办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富余职工,由企业按规定支付安置费,并解除劳动关系。

        (4)支持企业主管部门对富余职工进行行业、企业间的调剂工作,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信息和咨询等服务。用人单位招用富余职工可先进行试工,试用期一般为3至6个月,试工期内原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试用合格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者可以退回原单位。

        (5)大力兴办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对劳服企业及自办、联办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富余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创办和发展生产自救基地所需资金,应采取多方筹集和劳动积累相结合,必要时可用失业保险金中的生产自救费适当补助。

    回答者:away-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3-4 15: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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