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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由生产主管调到食堂工作违法吗?
悬赏分:35 问题提出时间 2008-3-4 16:32:14
   我的合同是到2008年4月份合同到期,合同上我的工作岗位是资材主管。于2007年10月份,公司再三通知我调换工作岗位,由资材主管调到生产包装主管,理由是公司研究决定,并没有说我工作上有什么不妥。没办法我只好于10月18日到生产包装担任主管,当时并没有告诉我会降工资,但公司在我同意到生产部后,于10月31日下发通知给我降工资300元。我找过相关人员理论,但一直都没有给我合适的理由,只是说因为岗位调动才降的的工资,但是要知道公司生产部主管的工资可比我资材主管的工资高得多。
    这样对待我还不罢休,公司于2008年1月份通知我调到食堂工作。在三次通知我没有到岗后,第四次通知说我没有管理不善,导致车间工人拿包装材料到更衣室睡觉,造成一定的损失,再次通知我到食堂工作。注明:我是上常白班,而工人拿包装材料是发生在夜班的事情,每个班都有当班的班、组长和主管,当然车间还有车间主任,但是好像整个事情都是我的责任;再者,公司在我到生产部后,并没有明确包装材料归我所管。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下发通知:根据公司的规定多次通知不服从调动的,合同自动解除。就这样,我辛辛苦苦工作了六年公司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
    我想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
问题所在地:山东-青岛
问题补充:如果“单位通知解除合同是违法的”,那么我可以拿到双倍的经济补偿吗?
还有公司给我降的工资我能要回来吗?
提问者:yujing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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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提高二轻企业艰苦生产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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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一轻企业艰苦生产岗位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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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建材企业艰苦生产岗位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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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立黄金生产企业艰苦岗位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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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第二轻工业厅《关于提高二轻企业艰苦生产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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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物资局《关于调整物资企业艰苦生产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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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一轻厅“关于调整一轻企业艰苦生产岗位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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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调整建材企业艰苦生产岗位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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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劳动合同中的岗位非常明确,不应随意改变。当然,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可能变更的。单位提出,你虽然有想法,但还是执行了,可理解为达成一致,因此,不存在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你所述,你没有失职,更没有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单位通知解除合同是违法的。
    你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回答者:dazyk-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3-4 19:43:34
    提问者dazyk 说    时间:2008-3-5 12:32:17
    根据公司多次通知不服从调动的,合同才自动解除的,公司的这种规定合法吗?
    如果“单位通知解除合同是违法的”,那么我可以拿到双倍的经济补偿吗?
    还有公司给我降的工资我能要回来吗?
    能告诉我你是律师吗?

    1.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条款";合同明确规定你的工作岗位是资材主管,要变更工作岗位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第二次调动你的工作岗位时仍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所以,单位的类似最后通牒的多次通知不符合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是不能据此调动工作岗位,更不能因为不服从非法的通知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你08年至今可以得到双倍的赔偿金即一个月的工资。07年12月31日前的六年可以得到6个月的工资,共计7个月的工资。
    3.我是山东睿泽所的刘律师,需要法律服务时可以联系我:15054226626.
    回答者:青岛劳工-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5-25 17: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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