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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逾期终止合同该如何处理?
悬赏分:0 问题解决时间 2008-3-4 16:56:05
我自1998年4月进入公司,签订合同到期是2001年1月27日。至2001年1月27日公司没有通知我要终止合同,希望我与公司续签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因我今年要考研,1月3日我提出先签半年,公司没有给我答复。2月8日公司发通知与我,决定于2月9日与我终止合同。为此我有不明之处想请教:

     1.公司要终止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月通知我,现在这样做是否违法?

     2.自1月27日至2月8日是否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此法律有何规定?

     3.目前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我可对公司提出哪些经济补偿要求?

    4.目前我身体不好,公司是否能与我终止合同?

问题所在地:
提问者:gaobi - 三级-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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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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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您咨询的“用人单位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现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您一一作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1.《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即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从这一角度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但是终止应当在合同期满日提出,而不是过了一段时间后才提出。此外,有些省、市、自治区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进一步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劳动者,这类规定与《劳动法》第23条并不抵触。因此,如果您公司所在的地区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就必须提前通知。

         2.从1月27日至2月8日,您已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此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公司解除(而不是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办发[1996]18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规定,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二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据此您可以获得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4.您所说的身体不好,不知程度如何,如果达到了需休息治疗的地步,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您可以享受3个月的因病医疗期。所谓医疗期是指导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者:away-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3-4 16:56:06
    答案有问题,现在已经不能设立合同终止条件了
    回答者:千禧年-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3-15 16: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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