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四点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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