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0-10-09
  • 实施日期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浙法经字10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浙江省>波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单>祥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浙江省>波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波公司”与单洁囡及其担保人单>祥单洁囡之父签订的出国劳务人员保证书,是派出单位>波公司为保证与美国佛罗里达州奥兰多大中集团劳务输出合同的顺利实施,而依其行政职权要求派出人员单洁囡对在出国期间遵守所在

国法律和所在国公司各项行政规章及出国纪律等方面作出的行为保证。

这是派出单位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

因此,单>祥为其女单洁囡提供的担保,不属于民法和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

目前,这类纠纷尚无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故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四

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告知原告>波公司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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