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粤劳社函〔2000〕45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0-11-21
  • 实施日期2000-11-21
  • 发布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珠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珠劳安[2000]1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伤时效问题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处理。

  二、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不能简单地以现在的文件规定进行办理;而应以事实为依据,历史地看问题,用当时国家与省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为准绳,以当时的实际情况包括当时的受伤实际情况和伤残部位及程度的实际情况为依据进行工伤认定工作。

  三、工伤认定工作政策性很强,所以在申请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认定时,申请人或单位必须按工伤认定的要求提供当时的各种原始证据其中包括检查结果,医学诊断、病历或复印件、特种检查原件等;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才可能公正地进行工伤认定工作;如果证据不全,应补齐后再办理。

单位与个人达成的任何协议或谅解都不能作为受理工伤认定的条件,更不能以此作为评定工伤残疾等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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