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5〕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5-01-23
  • 实施日期2005-01-01
  • 发布机关常熟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运行,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1、缴费基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增发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年度考核奖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范围,原缴费基数范围内的工资部分及3800元/人·年的目标责任奖部分执行标准不变。

   2、缴费比例:从原来的26%(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6%)提高到28%(单位缴纳22%、个人缴纳6%)。

   3、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同口径计算。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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