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效力级别其他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3-07-07
  • 实施日期2023-08-01
  • 发布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增强仲裁办案机构方便群众、服务社会的能力,构建分工合理、权责明晰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实际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在长沙市市级行政机关注册登记或批准设立的,且住所地在长沙市五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除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外,在湖南省省级行政机关注册登记或批准设立的,且住所地在长沙市五区(同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3.在长沙市五区(同上)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5.除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外,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二、除湖南省和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外,长沙市五区(同上)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由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湖南湘江新区(岳麓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含直管区、托管区)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各县(市)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含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对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均有权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方便申请人的原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各仲裁委员会不得推诿。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六、在全市范围内,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指定管辖。

湖南湘江新区(岳麓区)、各区县(市)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相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调整后的协调、衔接和服务工作,要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做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实行“调解优先”原则,简单劳动争议、小额案件可先到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同时要扩充办案场所、充实办案力量、保障办案经费,确保调整管辖后的案件处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七、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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