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细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长医保中心函〔 2021〕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01-11
  • 实施日期2021-01-01
  • 发布机关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正文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 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医保发〔 2020〕 23号、《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 的通知》长医保发〔2019〕48号等文件精神,做好相关经办 工作,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实际情况,将有关细则明确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用支付

一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 险、合法生育的,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 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 围。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退休前缴纳过生育保险费的 退休女职工,计生手术及并发症限取环和节育环嵌顿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且未参加生育保险 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 上年度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 50%。

四因住院分娩中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产生的医疗费 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核确认后, 可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核报医疗费用。

五欠缴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二、生育津贴待遇支付

一用人单位女职工在以下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变更为享 受生育津贴待遇,生产或终止妊娠后即可申领生育津贴待遇,生 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 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 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 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纳生育保 险费10个月后含断缴3个月以内补缴到账且能提供有效劳动 关系证明和工资收入证明的生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断 缴超过3个月补缴到账的,从到账之日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 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但妊娠日期晩于 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转移续接后,生育保险实 际缴费时限可合并计算。

三、其他相关经办细则

一取消异地生育备案,就诊医院须为就医地医疗保险协 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在非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 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危急重症者抢救除外。

二参保人员或其配偶已在基本医疗保险核报生育医 疗费用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一次性生育补助 金o

三一个保险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不享 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在长沙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及取消《生育服务证》 地区的人员在我市正常缴费参保,如能提供除《生育.服务证》 以外其他所需资料的,可以按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可按生育保险相关 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合法生育且符合政策规定,但因各种原 因未在我市进行生育医疗费用核报的,可参照上述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要加强宣传,完善经办流程,做好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解释工作,及时报告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和新问题。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 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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