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缴纳养老费的通知(1994)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沪劳关发(94)3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4-07-05
  • 实施日期1994-06-01
  • 发布机关上海市劳动局
正文

  浦东新区劳动人事局、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公司:

  根据《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缴纳养老费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

  1.征地单位自行负责征地养老人员,需经市劳动局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自行管理。

  2.征地单位需委托其他单位负责征地养老人员,应委托征地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由征地养老服务机构代发养老生活费和代管征地养老人员;或者将征地养老人员移交给征地养老服务机构。

  3.征地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变更,需经市劳动局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4.管理养老人员的单位,应保证能按月向征地养老人员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市劳动局公布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

  二、征地单位与征地养老服务机构、征地养老人员签订养老安置协议后,七天内应一次性向接受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服务机构缴纳养老人员养老费。

  三、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费由下列费用构成:生活费含月生活费和补助费、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及管理费。

  四、缴纳养老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养老费={[月生活费+月医疗费×12+年补助费] ×养老年限+丧葬补助费}×1+3%

  1.月生活费:市劳动局公布的征地养老人员月生活费发放标准;

  2.月医疗费:每人每月60元;

  3.补助费:年生活费的5%;

  4.丧葬补助费:月生活费×3;

  5.管理费:养老费的3%;

  6.养老年限:男性为十五年,女性为二十年。

  五、凡年满五十周岁的男性征地农业人口,年满四十周岁的女性征地农业人口,可实行提前养老,但需本人书面申请,并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提前养老人员在养老期间可以从事临时性工作和个体经营,享受的养老待遇不变。

  六、提前养老期间,提前养老费的计算标准:

  提前养老费={[月生活费×150%+月医疗费×12+年补助费] ×提前养老年限}×1+3%

  七、征地单位缴纳提前养老人员的养老费总额为:

  养老费总额=提前养老费+养老费

  八、征地单位按上述办法支付的养老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九、管理征地养老人员的单位,应建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按有关规定负责向征地养老人员按月发放养老费、医疗费报销,以及关心养老人员等各项工作。

收取的养老费单列帐户,专款用于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不得挪作他用,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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