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7-02-15
  • 实施日期2007-04-01
  • 发布机关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市直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证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几年来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现就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设定为5万元,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

二、建立医疗保险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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