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其他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4-08-22
- 实施日期:
- 发布机关: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73号)和《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人社部发〔2024〕37号)部署安排,推动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规范有序实施,根据《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人社厅发〔2021〕71号),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项目实施和机构管理中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73号)、《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人社厅发〔2021〕71号),为推动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规范项目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管理,提升数字人才培训评价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单位遴选纳入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的机构。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学时、内容和要求,分职业、分方向、分等级开展规范化培训。评价机构应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开展评价,评价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负责制定项目有关政策、规章和规划,以及评价机构的遴选、调整和退出,组织培训和评价机构交流,指导、监督培训和评价机构的运行管理。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项目有关活动,以及培训机构的遴选、调整和退出,会同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培训和评价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管、检查。
行业主管(业务指导)部门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培训和评价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指导加强行业自律、机构自律,规范培训和评价行为。
第四条 培训和评价机构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对本单位开展的培训和评价活动负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遴选
第五条 培训和评价机构实行目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动态调整。纳入目录的培训和评价机构有效期限为3年。
第六条 培训或评价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一般应是其三定方案、法人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培训、继续教育、考试或鉴定等相关内容),建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重大经济纠纷等不良记录。
(二)在拟开展培训或评价的职业(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公信力、认可度,配有专职工作人员、稳定的师资(或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含兼职)队伍,配备符合相应职业培训或考核要求的场地、设备、工具(软件)系统等实训场所、工作现场或线上平台,能够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线上、线下培训或考核。
(三)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技术技能人员培训或考核经验,达到年培训或考核技术技能人员2000人次以上的规模。
(四)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评价机构由工程指导协调小组负责遴选,优先遴选相关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单位,逐步扩大到管理规范、运行正常、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龙头企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和遴选:
(一)工程指导协调小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制定评价机构遴选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发布遴选工作通知。
(二)具备相关条件的社会机构自愿申请,经其属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按照隶属关系经其行业主管(业务指导)部门推荐,向工程指导协调小组申报,并同步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工程服务平台,网址:)网上申报。参评机构不得多渠道重复申报同一职业。
(三)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后,提请专家评议。专家评议坚持公平公正、主动回避和保密原则,从专家库随机抽选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建专家组,采取审阅申报材料、会议讨论、投票推荐、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专家评议结果作为机构择优遴选的重要参考。
(四)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对专家评议结果进行复核,按程序报批后,将拟纳入目录的机构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由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在工程服务平台公布评价机构目录。
第八条 培训机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遴选,可参照评价机构遴选程序和方式并结合实际进行优化调整,优先遴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逐步扩大到管理规范、运行正常、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培训机构目录公布后,名单报工程指导协调小组。
第九条 培训或评价机构应在有效期到期3个月前,书面提出继续开展培训或评价申请,并提供近3年内数字人才培训或评价工作成效报告,经其行业主管(业务指导)部门同意,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布机构目录。各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第1个有效期内未开展培训或评价,或在第2个及以上有效期内年均培训或评价该职业数字技术人才少于200人次的,或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该职业有关活动,到期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遴选。
第三章 机构建设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重点加强以下方面建设:
(一)加强师资建设。培训师资一般应具有相关职业(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等级或职称(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应加强既懂理论又善实践的“双师型”师资力量,配备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二)丰富教学资源。突出前沿性、针对性、实用性,构建符合本地区本行业需要、具有实践特色的课程体系,自主选用新职业培训教程。紧跟数字技术发展形势,加快课程、课件等教学资源开发和更新。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教学场所、智慧教室、实训平台或实践基地,配套软、硬件基础设施和教学、监控设备,探索利用数字孪生、虚拟现实等技术搭建线上学习或实训平台,并利用技术手段规范监管线上学习行为。
(四)规范组织培训。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和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可结合企业需求开设订单、订制、定向培训班。培训通知中应明确相关职业的专业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严格落实培训计划,加强学员考勤管理,确保培训质量,规范组织培训结业考核。
(五)健全制度机制。健全管理体制,成立由单位领导牵头、专人负责的工作团队。建立完善培训管理、培训质量考核、培训证书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健全培训运行监督、质量评估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重点加强以下方面建设:
(一)合理布局考核站点。结合各地培训机构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学员就地就近考核的原则,依托当地具备理论知识考核和专业能力考核条件的单位合理确定考核站点,并反馈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价机构履行考点管理责任,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优化考点环境,配备软硬件设备,加强防火、防盗、防断电、防失泄密、全程监控等安全工作。
(二)严格命题和试卷管理。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组织权威专家命制理论知识、专业能力考核试卷,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规范命题、审题、审定试卷等工作流程,建立试卷质量评估、审查和保密管理机制,明确试卷生成、流转、使用、评判、存档等各环节安全管理责任人,严防失泄密。加强题库建设与更新,持续提升试题试卷科学性、原创性、针对性。
(三)规范考核流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从严组织报考人员资格审核,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可请报考人员签订承诺书。加强考务组织,提前做好考点考场布置及相关设备查验,按规定配备监考人员,并由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对考核现场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检查。
(四)加强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建设具备考务管理、考核信息和学员信息归集、考核成绩报送及证书管理等功能的信息管理平台,与工程服务平台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管理系统实现技术对接。根据需要建设线上考核平台。考核信息应在平台显著位置公布。
(五)健全考核制度机制。健全管理体制,成立由单位领导牵头、专人负责的工作团队,加强命题专家、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考核管理、财务管理、考点管理、考核保密、证书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考核档案,妥善保管全过程资料。建全考核运行监督、质量评估长效机制。
(六)健全安全保密和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网络信息和数据安全管理,确保平台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平台一般应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证书数据审核报送机制,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制定考务应急预案,制定考核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出现违反考场纪律或失泄密的情形时,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应预案立即处理,做好记录存档,并及时报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业务指导)部门和工程指导协调小组。
第十二条 培训和评价机构应突出公益性、示范性,结合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以及补学、补考费用标准,明确退费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培训评价职业、国家职业标准、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信息。
第十四条 培训和评价机构应科学制定培训和评价方案、计划,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组织实施,定期报送年度培训考核情况和下一年度培训考核计划。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将综合梳理各地区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业务指导)部门应加强本系统本领域培训和评价机构业务指导,支持机构对接产业发展和企业用人需求,提升培训和评价的针对性、实效性,并将培训和评价工作成效纳入机构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纳入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两目录一系统”进行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同行监督、社会监督的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不定期抽查检查培训和评价活动开展情况,对发现问题的培训和评价机构责令立行立改或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联合”“联盟”等名义跨地区(省)开展培训,不得超越职能范围开展培训,不得不培训或培训走过场就发证,不得乱收费、高收费,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发放“培训贷”、夸大培训效果(如包过、不过退费、包职称、包就业、包年薪等),不得在目录之外或转包、转让其他机构开展相关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许可和认定,不得超越职能范围开展评价,不得不评价或评价走过场就发证,不得乱收费、高收费,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在目录之外或转包、转让其他机构开展相关评价活动,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以及技术支持单位不得参与开展本职业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按照“谁培训(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培训机构负责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评价机构负责颁发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并加强证书管理。证书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人员资格”“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等字样,不得使用国徽、政府部门徽标等标识或图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的,或者不按本办法开展培训、评价活动的,或者达不到培训管理、考核管理要求的培训和评价机构,由其上级行业主管(业务指导)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退出培训或评价机构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主动撤销或终止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或评价业务的,机构目录调整以及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规骗取证书、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视情节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