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发女职工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杭社险发〔2018〕1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8-07-12
  • 实施日期2018-07-12
  • 发布机关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正文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杭州市《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区实际,现将女职工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补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发对象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生育,已享受杭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但未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

二、补发标准

按女职工已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计发基数标准补发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

三、补发途径

根据《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杭政办﹝2011﹞22号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拨付至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规定,本次补发的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在本通知发布次月底前拨付至女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用人单位收到补发款项后,应按规定及时将生育津贴待遇补发给生育女职工。

四、 其它补发事项

1.本次补发因涉及的用人单位较多,请各有关用人单位务必保证接收补发生育津贴待遇的银行帐号保持正常。用人单位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发款项后,已开通网上办事的,在杭州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查询下载本单位发放明细;尚未开通网上办事的,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打印单位发放明细。本通知发布前,生育女职工已与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通知女职工本人到原单位领取补发的生育津贴待遇。

2.符合补发条件的生育女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已注销的,可在本通知发布的次月,由本人持身份证、银行卡向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生育津贴待遇补发申请,补发确认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生育奖励假待遇补发至女职工银行帐户。

3.用人单位或生育女职工对本次补发待遇如有疑问,可向生育时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附件:杭州市区生育津贴补发咨询联系电话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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