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川人社发〔2021〕29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12-17
  • 实施日期2022-02-01
  • 发布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邮政管理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总工会
正文

各市(州)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络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支持和规范发展并重,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齐短板,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不断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推进。

充分认识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研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的新特点,改进政府监管和服务的方式方法,创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机制。

坚持分类施策。

根据新就业形态不同用工类型,分类规范引导,兜牢劳动者就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基本权益底线,提高就业质量。

坚持协同治理。

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治理的机制,明确各方责任,鼓励社会监督,加强示范引领,促进行业自律、企业自律,推动形成协同共治格局。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1.依法落实企业用工责任。

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

深入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引导劳动者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开展多样性服务,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

引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加强对恶意投诉劳动者情况的甄别处置。

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应急部门、医疗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依法规范用工关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支持鼓励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依法落实平台主体责任。

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加盟、代理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将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权益相关内容列入合作协议必要条款,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合作用工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采取外包、加盟、代理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外包、加盟、代理等合作用工企业原因导致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支付性待遇得不到及时偿付的,可由平台企业以未结清的金额为限履行先行清偿或补偿的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劳动者基本合法权益

4.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

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积极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

支持企业根据业务特点、劳动强度、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标准,确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依托平台企业开展工作的合作用工企业,承担支付本单位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体责任,合作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确认劳动报酬后,可委托平台企业支付,合作用工企业违法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其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

引导企业建立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信息,指导本行业企业科学设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资水平,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理确定工资预期。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严格落实休息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指导企业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长。

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给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企业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

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

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

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企业应当为高温、严寒天气下的室外工作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防寒保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平台企业及用工合作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各级应急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加大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力度,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缴费意识。

督促企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组织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和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积极引导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维护劳动者获得职业伤害保障的权利。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部分平台企业为重点,适时在全省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优先解决平台网约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问题。

鼓励平台企业、快递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保障劳动者民主协商的权利。

尊重并落实企业、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从业)关系主体地位,完善企业协商协调机制,依法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劳动纠纷协商自主、权利义务协商自治、和谐关系协调自为,推进劳企共同体保障机制建设。

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不得将最严规则或算法作为考核要求,要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优化规则或算法,合理确定考核奖励标准,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劳资恳谈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自主协商解决劳动纠纷,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协调机制,加强和谐文化、规范用工、职业能力、心理健康等培训培育,促进劳动者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积极营造、推动形成企业主动关爱劳动者、劳动者自觉爱岗敬业的和谐劳动(从业)关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11.完善信息登记管理服务。

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新业态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从业人员信息、从业人员自主登记、与其他部门间数据共享比对等方式,逐步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据库和个人档案,动态掌握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参保缴费、技能培训及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等情况,利用大数据功能做好信息分析、趋势研判等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落实《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将“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

持续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业环境,在四川公共招聘网及四川人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服务专区,积极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及时给予就业援助。

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资格认证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完善职业技能提升服务。

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动者不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拓宽职业发展空间,在成都、德阳、雅安、遂宁、乐山以及南充市顺庆区、达州市达川区等地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鼓励支持院校机构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教学课程、职业培训包等基础资源开发,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第三方购买的方式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积极参与国家新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工作,鼓励行业成立企业联盟统筹发展行业职业评价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新职业评价机构备案,提高新职业评价能力,对评价认定合格的人员按规定颁发证书。

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城市建设综合服务。

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各级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完善文化教育供给服务。

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各级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

17.健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部署、协调协同,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完善行业管理工作制度,持续加大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力度,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细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完善工会维权服务机制。

各级工会组织要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

深入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公益法律服务行动,以“法律七进”等活动为载体,以快递员、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重点,组织开展贴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

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

(各级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完善争议多元处理机制。

强化部门间协作,不断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妥善化解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

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行业、区域建立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柔性处理的优势,就地就近化解争议。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合理把握劳动关系认定尺度,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引导争议双方进行和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办案指导,畅通调裁审衔接,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的新特点、新变化,适时通过出台会议纪要、裁审指南等方式统一裁判标准,提高裁审质量。

充分发挥各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驻外法律援助站(点)、工会律师团等作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做到应援尽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邮政管理、工会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联合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法治保障、企业和劳动者为主体的构建和谐劳动(从业)关系工作体制和机制,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纳入年度和谐劳动关系“春风行动”和省级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注重部门协同配合和政策衔接,扎实推进劳动关系和其他从业关系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确保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职责

各地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工作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摸清和动态掌握本地区平台企业、合作用工企业用工情况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基本情况。

抓好对行业主管部门、平台企业及合作用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协同、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增强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意识。

加大各职能部门企业守法诚信体系建设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力度,切实形成推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行业自律、企业自律的内在动力和强大合力。

(三)营造舆论环境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平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

要继续支持平台企业健康发展,为拓展劳动者就业渠道,提升劳动者就业质量奠定坚实基础,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

扩大舆论影响,广泛凝聚共识,推动形成全社会保障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2022年2月1日生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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