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招用劳动者时,试用期的录用条件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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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8、招用劳动者时,试用期的录用条件如何约定?
答:
对于录用条件,建议用人单位可从多维度进行设计,可包含:员工的任职条件、资质部分(教育背景、职称、工作履历、健康);纪律要求(可在试用期内约定比正式职工稍微严格一些的要求);业绩或工作完成情况(建议由用人部门同事或领导出具具体职责要求,不建议人力资源 “凭空推测”具体岗位的要求,因为不了解某个岗位的具体工作,很难设计出针对性的要求)。简单来说,“录用条件”的设计应尽量具体、详实,具有可操作性。
“录用条件”,可以体现在劳动合同、OFFER、岗位职责或员工手册中; 用人单位需明确告知员工“录用条件”,这是一个公示和送达问题,用人单位应掌握员工签收或知晓“录用条件”回执的原件,因为用人单位无法使用员工不知道的条件去约束员工的行为。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注意收集员工匹配“录用条件”的种种表现,如: 收集员工文凭、资质证件的复印件(要求员工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要求员工在入职登记表等文件签字确认; 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完成情况、劳动纪律的遵守情况留存记录; 如有可能,尽量拿到有员工签字包含其工作表现的工作记录、评价或考核意见,如员工不配合,就需要更详尽的收集员工表现不佳的相关证据。 上述材料作为证据,在试用期满前来与员工的“录用条件”相互对比,考核员工是不是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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