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劳动合同明确“因用人单位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岗位”,且公司安排李某的前后岗位均是管理岗,薪资待遇并无变化,故 涉案李某岗位的调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经三次催促,李某无故拒绝涉案岗位调整,未到新岗位工作,不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据此通知解除与李某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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