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主张胡某系不定时工作制,月工资12,000元中已经包含加班工资,但未提供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批复,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胡某月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工资,且入职工资单中工资标准也并未明确系每周工作六天的月工资,故对某科技公司的该主张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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