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滇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云劳社〔2000〕19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0-06-27
  • 实施日期2000-08-01
  • 发布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成都军区联勤部
正文

  为支持军队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切实保障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解决部分职工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驻滇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我省地方基本养老、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8月1日起,驻滇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2000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全部纳入我省地方基本养老社会统筹,驻滇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纳入我省地方失业保险所在地的统筹,其中:部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所在地的州、市、行政署级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执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的政策;驻昆部队的机关和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职工参加昆明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失业保险;驻其他地、州、市的部队机关和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暂按系统,随主管机关统一参加昆明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待国家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出台以后,再做统一调整;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州、市、行署级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

驻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积极参加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统筹,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00年8月1日起缴纳。

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

单位缴费比例,2000年按当地平均费率降低2个百分点执行。

2001年按当地平均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执行,2002年起按当地平均费率执行。

职工缴费比例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职工2000年7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000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2000年8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失业保险费自2000年1月1日起缴纳, 缴费比例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部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以2000年7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封定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部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统一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职工退休以后,因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低于事业标准的部分,单位可通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予以适当补助。

  四、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一律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社会保险统筹范围,执行统一费率。

  五、驻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基础管理,认真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尽快为参统的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基金结算方式,并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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