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文件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云劳社〔2003〕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3-01-02
  • 实施日期2003-01-02
  • 发布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人事厅
正文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职工合理流动,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属于公务员及纳入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补贴标准记入其个人帐户,所需资金待今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改革时一并统筹解决。

  二、因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或除名、自动离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重新在企业就业后,应按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三、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已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管理,待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另行研究解决。

该职工如退休前再次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或从事自谋职业,其个人帐户由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前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启封,并负责为其接续或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四、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进入企业后,原单位和个人缴纳并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现仍封存,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转移的全部金额记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五、城镇职工在同一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或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之间流动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但应随同人事或工资关系予以变更,基本医疗保险及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其他医疗保障待遇不变,相关手续由新单位到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跨统筹地区或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转入地区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保障待遇亦按转入地区范围有关政策执行。

  城镇职工由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进入尚未启动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后,享受进入单位的医疗保障待遇,但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仍可继续使用。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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