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9年职工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9-06-03
  • 实施日期2019-06-03
  •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中央驻疆各单位:

根据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工作需要,现将自治区2019年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05元5392元/月,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统一口径确定缴费基数。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三、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

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此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及待遇核定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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