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4〕10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10-20
  • 实施日期2004-10-20
  • 发布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保障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加重视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

   近年来, 随着我省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数量有较大增加。

目前全省高校贫困学生已达57万人,占在校生总规模的10%,其中特殊困难学生285万人,占总规模的5%。

因此,关心和帮助贫困学生的任务十分繁重。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打造“平安浙江”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资助贫困学生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努力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目标和任务。

   二、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助学体系

   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构建“政府主导、学校为主、社会参与”的全社会助学格局;完善以“设立奖学金、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开展勤工助学、实施特殊困难补助、采取学费减免”为主要内容的资助体系。

   一设立政府奖学金,加大对品学兼优贫困学生的财政资助力度。

   根据《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奖学金制度。

自2005年始,逐步扩大“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助学奖励经费规模,以帮助和激励更多的贫困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重点向省属高校及师范、农林、航海等专业和少数民族、残疾等学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倾斜,适当照顾财政比较困难地区的高校。

各市也要抓紧设立“政府奖学金”,重点资助所属高校贫困学生。

各县市、区要把辖区内贫困大学生列入帮助范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助。

   二加强银校合作,重点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机制运作。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逐步把国家助学贷款培育成为我省高校资助贫困学生的主渠道。

教育、财政、人民银行、银行监管、公安等单位要通力协作,定期研究情况,解决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银校合作要按市场机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和国家规定的贷款计划完成年度贷款任务。

要简化贷款程序,及时向学生发放贷款,并按规定延长学生还款年限。

允许学生采取多种方式还本付息。

   财政部门要安排好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补助,减轻学生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按各50%比例拨付中标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分担银行贷款风险。

  各高校要加强管理,配合银行认真做好借款学生的贷前审查;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会同公安部门加强贷后管理。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我省贫困学生资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按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银发〔2004〕19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50号要求,全面指导和监督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

当地金融机构要根据贷款人实际情况,努力扩大信用贷款发放比例,按借款学生的学业年限合理确定还款期限。

   三落实助学基金,发挥高校资助贫困学生的主体作用。

   各高校要积极承担本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主体责任。

按照国务院《研究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115号规定,公办高校要在每年学费收入中提取10%建立助学基金,用于贫困学生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等。

民办高校参照执行。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各高校结合实际另行安排。

各校要加强资金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教育、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各高校要规范收费行为,改进收费方法。

对少数贫困学生采取“减、免、缓”的学费缴纳制度,设立“绿色通道”,允许贫困学生“先入学,后缴费”。

要加强办学成本核算,进一步控制和降低成本,减轻学生负担。

进一步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改善食堂经营,稳定餐饮价格,切实让贫困学生受益。

   四开展勤工助学,鼓励社会参与贫困学生资助工作。

   各高校要把组织贫困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重点,创造条件设立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规范申报程序,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助学基金安排要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倾斜。

要积极推行“助困教育券”制度,通过把专项勤工助学资金折算成一定面额的“教育券”,发放给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或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周工作后领取“教育券”,凭“教育券”领取报酬。

同时,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争取社会企事业单位帮助,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开辟勤工助学岗位,努力提高贫困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机会。

鼓励通过社会捐助、师生互助、学生互助等形式,拓展渠道,加大资助工作力度。

   三、加强领导,重视诚信教育,实现扶困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各高校要加强对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工作责任制,切实把解决高校贫困学生困难问题作为大事抓紧抓好。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务求把工作做实做细。

   各高校要设置独立的学生资助办公室,调剂配备专职人员并落实工作责任制。

要主动与学生家庭所在地联系,及时掌握贫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档案库,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凡纳入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和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子女,以及五保户、烈士子女、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对象等都要逐一列为重点资助范围,优先保证。

   二做好各类资助政策的衔接工作,广开资助工作渠道。

   要以保证贫困学生通过不同方式获得的资助足够满足正常的学习生活为目的,避免盲目重复,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困难学生。

各高校要做好与生源地政府奖学金、助学贷款工作的信息沟通。

鼓励开展勤工助学,大力推行助学贷款,努力培养贫困学生的创业意识、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改革学制,结合学分制的实施,实行弹性学制,允许贫困学生进入社会自主创业后,回到校内继续学业,努力创造贫困学生成才的良好环境。

   三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逐步提高广大学生的素质品德。

   各高校要利用打造“信用浙江”的良好契机,积极开展诚信道德规范教育,引导学生自觉形成“诚实、守信”的价值取向。

要开展贫困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指导和咨询,帮助克服自卑心理,培养自信、自强、自律的健康心理。

要进一步加大考评力度,规范学生的信用行为,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将借款学生的贷款情况作为诚信记录载入学生档案。

对违约借款学生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予以公布。

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规范这项工作,积极探索扶困与育人相结合的机制,努力把每一位贫困学生培养成为社会有用的合格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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