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沈人社发〔2015〕3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5-06-18
  • 实施日期2015-06-18
  • 发布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分局:

现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此次调整费率省文件下发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执行期从2015年3月1日开始,政策调整所造成的2015年3、4、5月用人单位多缴的失业保险费将采取在年内分3个月逐月抵顶的方式解决具体办法见附件。

附件:关于2015年3月至5月失业保险费多缴费款抵顶办法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8日

关于2015年3月至5月失业保险费多缴费款抵顶办法

按照《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3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个人从1%调整为0.5%,非企业单位从2%调整为1.5%,企业单位继续按1%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因该政策省里发文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所造成用人单位3、4、5月多缴的失业保险费,将采取抵顶的方式解决,具体抵顶办法如下:

一、时间

用人单位多缴失业保险费月份为3、4、5月三个月,抵顶月份为9、10、11月三个月,即3月抵顶9月,4月抵顶10月,5月抵顶11月。

二、方式

对因政策调整所造成的企业单位2015年3、4、5三个月多缴的个人实缴费款,在9、10、11月三个月应缴的个人部分进行抵顶。

对因政策调整所造成的非企业单位2015年3、4、5三个月多缴的统筹和个人实缴费款,在9、10、11三个月应缴的统筹和个人部分分别进行抵顶。

三、要求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计算好抵顶额度,对在执行此项政策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害职工个人利益的,将按《社会保险法》追究相关责任。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人社发201513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绥中、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调整、规范失业保险赞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要求,现对我省失业保险费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个人按0.5%,用人单位不合企业按1.5%的费事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1%费事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费率全省统一,由省里统一规定,任何地区或单位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里有关部门报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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