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和《河北省2009年维护农民工权益行动计划》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冀人社〔2009〕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9-03-19
  • 实施日期2009-03-19
  • 发布机关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
正文

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和《河北省2009年维护农民工权益行动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9年工作要点

2009年全省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创新体制机制,落实完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挑战,抓住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利时机,把促进农民工就业和返乡创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投身新农村建设、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维护土地承包权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组织实施“2009年维护农民工权益行动计划”,保发展、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努力开创农民工工作新局面,促进城乡统筹与社会和谐发展。

一、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管理服务工作

一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深入贯彻《就业促进法》,加快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总结统筹城乡就业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开展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及时掌握农民工转移就业动态信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法制办、公安厅、人口计生委、工商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参加

二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

积极发展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产业化运作、市场化经营的农民工劳务经济。

继续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引导民营职业中介机构为农民工提供规范诚信的服务。

加强劳务基地建设,培育劳务品牌,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为农民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

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多措并举,促进农民进城务工就业。

继续组织开展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工作,帮助灾区劳动者转移就业。

指导企业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尽量多招用失去工作的农民工。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农民工劳务输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商务厅参加

三促进农民就近转移就业。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进一步发展休闲农业、旅游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地区二三产业,培育特色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

积极引导和主动承接大中城市、我省经济较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企业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梯度转移,增加农民工在当地就业的机会。

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强化小城镇带动县域经济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作用和能力。

加强农村地区信贷指导和金融产品创新。

认真落实有关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涉农企业发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发改委牵头,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参加

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进一步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从市场准入、贷款发放、政府贴息、收费减免、纳税服务、工商登记、经营场所、信息咨询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开辟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培训等干涉创业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

开展创业培训,落实补贴政策,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创业能力。

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行创业指导,推广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提供劳动用工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扶贫办、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五组织农民工积极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继续调整政府预算内投资结构,扩大支农投资规模,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的投入。

进一步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

把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工就业结合起来,解决农村供水、用电、修路、沼气、住房等问题,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加强农村中小学、职业学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提高农村基础公共服务水平。

充分利用冬春农闲时期,组织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大规模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继续加强农村扶贫工作,加大以工代赈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实施移民扶贫。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省发改委牵头,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扶贫办参加 

二、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综合素质教育

六加大培训投入,整合培训资源。

继续提高各级财政对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投入,进一步规范财政补助机制,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积极探索和推进市县培训资源整合,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加强农民工培训的计划性和协调力度,统筹使用培训资金,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规范培训管理,对各类培训实行统一考核验收。

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积极性,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

省发改委、教育厅、总工会、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扶贫办分别负责

七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增加安全培训内容。

制定出台河北省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指导意见。

完成阳光工程培训80万人、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20万人、农村科技创业星火培训10万人次、雨露计划培训1.2万人的任务。

教育系统要充分利用培训资源优势,积极承担各地各有关部门技能性培训任务70万人次。

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农业技能。

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

继续依托各地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展农民工技能、安全和务工常识培训。

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教育培训作用,积极开展“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等群众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全面推行“双证书”制度,对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进行全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促进农民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和稳定性。

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安监局、法制办、扶贫办、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分别负责 

八大力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加大对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推进实训基地建设,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

继续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对中等职业学生进行助学补助,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实行免费。

招收农村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32万人以上。

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

探索“雨露计划”与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有机结合的途径,逐步将短期职业培训转向职业教育,使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

省教育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扶贫办参加

九积极开展公共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

积极开展农民工思想道德、精神文化、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城市生活、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普法宣传、健康知识等内容的城市公共生活规范教育培训,全年培训农民工136万人。

充分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建设公共网络培训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工远程公共教育培训。

提高农民工在就业、创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融入城市生活等方面的能力。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宣传部、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三、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抓紧制定《河北省关于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逐步向劳动密集型非建筑领域扩展。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积极推广使用农民工银行卡。

建立相关部门联动防控机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建立健全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统筹应急周转金,完善应急预案,防止和及时处理欠薪逃匿等问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工商局、总工会参加

十一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

引导和鼓励企业与职工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能增能减的机制,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开展涉及农民工的劳动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资委、总工会参加

十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健全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制定劳务派遣专项规定,修订经济性裁员办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政策。

积极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推广使用劳动用工备案系统。

继续开展“春暖行动”,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努力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

全面实施“彩虹计划”,指导各地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以建立企业集体协商为主体,以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为补充,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提高集体协商的实效性。

加强特殊工时制度研究,指导符合条件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国资委、总工会参加

十三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建立职业安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安全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按规定配备职业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确保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安全卫生工作条件。

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严肃查处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及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违法行为。

制定《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和《河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把农民工安全培训纳入事故查处的重要内容。

开展高危行业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对不履行培训职责、未经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严格执行高危企业安全培训制度,对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的,一律不予审核和颁证。

整合优化安全培训资源,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联合设立安全培训基地。

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宣传,送教上门,为广大民营中小企业进行安全培训。

抓紧建立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省安监局牵头,卫生厅、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参加

十四严禁使用童工,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广泛深入宣传《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介绍、拐骗和使用童工、安排女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禁忌劳动范围工作、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公安厅、法制办、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十五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方面的文件精神。

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做好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益。

按照依法处理、属地管理、分类指导、保持稳定的原则,妥善解决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和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重大问题的联动机制。

坚决纠正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违法调整收回农民工承包地、强迫农民工流转承包地等问题。

全面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农民工流转承包地提供流转信息、开展流转咨询、指导合同签订。

省农业厅、农民工办共同负责

四、努力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

十六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覆盖面。

巩固和扩大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成果。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重点,基本实现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

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地区、以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为重点对象,组织实施“平安计划”二期。

完善相关政策,推进乡镇村企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21万人。

开展工伤预防工作试点。

改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方便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农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监局、总工会参加

十七继续加大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力度。

力争将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其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和返乡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搞好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服务的政策衔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厅牵头,财政厅、总工会参加

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

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

努力扩大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覆盖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办、总工会参加

十九继续推动农民工享受失业保险。

认真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推动所有设区市政府出台相关规定,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工,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总工会参加

五、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农民工公共服务工作

二十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深入贯彻《义务教育法》,加快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推动各地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对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较多的地区给予财政补助。

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就近入学,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努力拓展学校功能,办好依托学校的留守儿童托管中心或活动中心。

继续开展和扩大实施“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大行动。

省教育厅和妇联牵头,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参加

二十一做好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认真落实农民工输入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措施。

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改善农民工就医条件。

继续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儿童常规免疫工作管理,对免疫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联合督导检查。

继续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的免费治疗及血吸虫病、疟疾和包虫病救治救助政策。

省卫生厅牵头,财政厅、民政厅参加

二十二切实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完善农民工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流入地财政预算。

制定下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推动建立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计划生育统一管理新体制。

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考核评估,促进全省“一盘棋”格局的形成。

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探索建立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重点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监测系统。

省人口计生委牵头,财政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参加。

二十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认真落实《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积极研究政策性租赁住房制度,增加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低租金、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

强化用工单位责任,引导用工企业多渠道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

继续推动建筑企业重点解决由简易工棚向适宜农民工居住的工房转变。

加大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工作力度,完善农民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发改委、财政厅参加

二十四深化和谐社区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社区服务设施和体育文化设施向农民工均等开放。

向农民工提供社区社会救助。

开展适合农民工的社区文化教育活动和服务。

积极培育健康的社区民间组织,按照发展与管理并重,扶持与监督并行的原则,鼓励发展农民工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

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管理,为社区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省民政厅牵头,教育厅、文化厅、团省委、总工会、妇联参加

二十五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加快改革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探索改革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管理制度,逐步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一证化管理。

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农民工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特别是举家进城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

落实全国、省、市、县评选出的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中的高级技工、技师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在就业地落户的政策。

省公安厅牵头,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参加

六、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建设 

二十六推进农民工平等享有民主政治权利。

指导和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平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积极推动用人单位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保障农民工参与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和研究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项的权利。

推进农民工参与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放宽农民工参与社区选举的资格限制,对在城镇社区拥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居住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赋予社区居委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改革社区选举组织方式,方便农民工参与选举。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推广和完善农民工“一次入会、持证接转、全国通用、进出登记”的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

省民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七加强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加大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力度,指导和督促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建立有农民工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终局裁决方式结案、先予执行、优先执行等措施,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建立方便农民工申诉的“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保障仲裁程序快捷和无障碍,帮助农民工实现仲裁救济权利。

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庭标准化建设,加大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力度,提高争议处理效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总工会参加

二十八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贯彻落实《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

在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检查的基础上,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继续以农村地区“四小”企业为重点,联合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畅通渠道,规范处理程序,有案必查,依法处理。

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促进企业依法用工,避免和减少因用工不规范而增加的违法成本。

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和企业守法诚信等制度建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工商局、总工会参加

二十九强化农民工司法保障工作。

探索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整合148 法律服务专线资源,建立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相互结合、人工服务与语音服务互为补充的咨询系统。

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进一步增加各级财政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在农民工输入较多的地区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

加大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围绕农民工法律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积极履行公证职能,逐步推广针对劳资双方达成的偿还欠款协议及兑现农民工工资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

倡导和推进以调解方式化解农民工矛盾纠纷,强化调解效力,提高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加大对困难农民工的司法救济力度,提高司法保护效率。

省司法厅、法院分别负责,财政厅、总工会参加

三十加强农民工中党的工作。

改进农民工党员管理,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农民工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在用人单位、社区探索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党团活动组织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引导和激励农民工党团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多种现代化宣传教育手段,积极开展农民工党员教育,推进农村党员干部现代化远程教育。

探索农民工思想政治工作方法,针对农民工的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省农民工办牵头,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国资委、宣传部、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分别负责

三十一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各级农民工工作向常规化和规范化发展。

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县乡政府与街道社区的农民工工作责任。

探索建立农民工城市综合服务中心。

逐步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不断强化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发展和完善上下连通、部门配合、地区协作的工作网络。

组织开展农民工工作督察活动。

加强农民工工作宣传,努力营造关心和尊重农民工的和谐社会氛围。

省农民工办牵头,全体成员单位参加

三十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民工信息统计工作。

全面建立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制度,逐步完善统计调查指标体系,深入开展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和分析研究工作,定期通报农民工群体动态变化情况。

加强和改进社区直报中的农民工基本情况调查。

综合利用各种统计调查资源,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协作和数据共享机制。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牵头,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安监局、总工会参加

河北省2009年维护农民工权益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会议关于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09〕1号精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2009年初,组织各地集中力量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活动,及时纠正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09年末至2010年“两节”期间,组织开展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参加

二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重点,开展“春暖行动”。

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一、二季度农民工进城求职高峰期间,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签约时间短、工作时间弹性大等特点,推广适用于农民工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大力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资委、总工会参加

三以促进返乡农民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开展“百日百万”农民工培训行动。

在一、二季度,针对春节后未能实现再就业的返乡农民工、贫困家庭和零转移就业家庭的农村劳动力,组织各地各部门开展以各类实用技能为重点的职业培训和公共培训。

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鉴定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改善培训设施,扩大培训规模,适当延长培训期限,确保培训质量,全面推行“双证书”制度,促进农民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教育厅、科技厅、农业厅、扶贫办、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四以加强进城求职农民工的就业服务为重点,开展“春风行动”。

在春节后大量农民工集中返城和新增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期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春风送岗位、送服务”活动,主动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

加强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开展劳务输出,发展劳务经济,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

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严厉打击坑骗农民工的非法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公安厅、总工会参加

五以妥善解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土地承包维权行动。

针对一些地区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违法调整收回农民工承包地、强迫农民工流转承包地等突出问题,依法妥善解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省农业厅负责

六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培训为重点,开展“工伤保险全覆盖和安全督查行动”。

巩固扩大“平安计划”成果,争取年内实现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启动“平安计划”二期,重点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力争2010年基本实现有较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

二、三季度,围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完善和落实高危行业安全培训相关制度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检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监局分别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参加

七以大型施工项目为重点,开展建筑工地农民工标准化宿舍行动。

鼓励和督促建筑企业重点解决农民工由简易工棚向适宜居住的标准化宿舍转变,切实保障农民工宿舍、工房符合抗震规范和消防要求。

确保宿舍、工房质量安全,强化治安及环境卫生治理,并配备必要的生活、卫生和娱乐等设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公安厅、卫生厅、总工会、团省委参加

八以关爱留守流动儿童为重点,开展免疫规划实施督导和“共享蓝天”行动。

上半年,按照《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要求,对各地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协调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和管理使用以及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贯彻落实。

围绕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在文化宣传、人身安全、医疗保健、社会救助、家庭教育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以支持行动、维权行动、关爱行动和宣传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共享蓝天”行动。

继续扩大建立留守儿童托管中心等服务机构,开展各类关爱活动,打击侵害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环境。

省卫生厅和妇联分别牵头,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省委宣传部、总工会、团省委参加

九以构建公正、快捷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机制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行动。

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依法先予执行。

通过开展“绿色通道”专项行动,最大限度地保障仲裁程序快捷和无障碍,帮助农民工实现仲裁救济权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总工会参加

(十)以农村地区“四小”企业为重点,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三季度,继续组织开展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加强对乡村劳动用工的监察力度。

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违反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规定等方面问题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公安厅、农业厅、工商局、总工会参加

为了落实上述十项行动计划,省农民工办将组织开展全省农民工工作督察。

督查内容包括各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自查;各牵头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时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工作。

省农民工办牵头,全体成员单位参加

三、组织实施

2009年维护农民工权益行动计划由上述一系列具体行动组成,内容广泛,针对性强,在不同季节突出了不同的重点,整个计划贯穿全年。

为保证整个计划的顺利实施,由省农民工办牵头,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工商局、安监局、扶贫办、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共同成立2009年维护农民工权益行动计划专题工作组。

省农民工办负责总协调,根据工作进展需要,听取实施情况汇报,分析工作形势,研究突出问题,进行工作调度。

各项具体行动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间进度等工作安排,并报省农民工办备案。

牵头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各参与单位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积极主动配合。

各市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牵头组织本地区行动计划的实施工作,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制定相应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向省农民工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各专项行动完成后,各牵头部门和各市要及时进行总结并报送省农民工办,省农民工办及时汇总并报送国务院农民工办。

年终,省农民工办在汇总各项行动开展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总结2009年维护农民工权益行动计划整体实施情况和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对策建议。

各市各部门的工作情况等报经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审定后,以简报形式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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