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博士后经费在开展科技创新、促进人才成长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从省财政设立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经费使用对象为: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及按有关规定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为:
(一)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启动经费。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国内及省内急需开拓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等研究,急需购置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改装实验设施以及开展科研工作所需其它有关经费。
(四)对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成绩突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的表彰和奖励经费。
第五条 经费资助标准为:
(一)新建博士后流动站启动经费为5-8万元;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启动经费3-5万元。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每人2万元(在站工作期内)。
(三)博士后研究项目视情资助5-10万元。
(四)先进博士后站奖励3万元,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奖励2万元。
第六条 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科研流动站启动经费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均为无偿拨款。承担研究项目经费分为无偿拨款和有偿无息两种。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偿使用;对从事应用性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经费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由省人事厅与建站单位签订协议,到期归还本金。
第七条 申请建站启动经费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填写《安徽省博士后建站启动经费申请表》和《安徽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省直主管部门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送省人事厅审批。申请科研项目经费的单位应填写《安徽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经同行专家签署意见和省直主管部门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送省人事厅审批。先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流动站和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评选表彰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 经费由省人事厅拨付新建站单位或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站。各建站单位对拨付经费要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各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在每年底向主管部门和省人事厅报告年度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申请资助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所在站必须向省人事厅报送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等情况。省人事厅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各站所在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省人事厅会省财政厅不定期对经费使用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立即撤回、追偿资助经费。
本办法自颁布30日后施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