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诉讼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法民字〔1993〕第6号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3-04-15
  • 实施日期1993-04-15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诉讼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3年4月15日法民字[1993]第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3]13号《关于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追索退休金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职工退休后虽然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他们过去在岗位上履行的劳动义务仍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其退休金的计算也需企业提供依据。

据此,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因追索退休金而与企业行政发生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并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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