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民救函〔1991〕52号
  • 效力级别国家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1-03-15
  • 实施日期1991-03-15
  • 发布机关民政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1年第111次总理办公会议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原则,今年1月26日,国务院批示:“同意民政部从今年开始,选择二十个有条件的县进行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为了完成这项任务,民政部成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二、目前,不少地方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很高。

但这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不仅涉及很多方面,而且政策性技术性强。

因此试点工作需要周密计划和精心组织,不可太急。

  三、部里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近期设想是:在认真细致地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研究政策后,再确定试点县。

  各地有关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问题,请与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联系。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