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沪劳保就发(2007)9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7-03-07
  • 实施日期2007-04-01
  • 发布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就业机制,大力推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含郊区农村征地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力争2007-2009年本市每年实现新增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岗位10万个的工作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

  切实加强对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是青年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不仅是为建设新郊区、新农村培育一大批合格的劳动者,而且也是促进他们向非农就业转移的重要举措。

  2007-2009年,本市每年要通过为5万名农村富余劳动力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调动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职业技能和实现素质就业;要依托中职学校和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实施校企合作定向培训的方式,每年开发一批就业需求量较大的定向培训项目,充分发挥培训对促进农村青年就业的作用。

  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根据郊区发展观光农业、生态农业的需求,在休闲服务、水产养殖、蔬菜栽培、绿化养护等方面开发符合区域发展特点、适合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特点的培训项目和实训项目,并将其纳入区域性补贴培训目录。

  要针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对职业技能培训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指导工作,重点指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市场急需且符合自身条件的培训项目,帮助申领“职业培训帐户卡”、选择培训机构和办理培训报名手续。

  要积极组织开展郊区远程培训,利用市区优质培训资源跨地域为郊区培训服务。

  二、优化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开业环境

  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的资金扶持。

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个人和家庭名义进行自主创业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申请3万元以下的小额创业贷款担保,对按期还款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获得贷款利息的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参照本市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的相关规定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要根据创业者的需求,结合区域实际,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自行落实符合条件的场地从事创业活动的,要积极给予引导和扶持,进一步拓展郊区创业的场地资源。

  要进一步扩大郊区开业指导专家分团的规模,优化开业专家结构,积极组织“开业生涯”系列讲座进郊区活动,为有创业意向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有针对性的开业指导服务,提升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创业能力,培育农村新型创业带头人。

  三、鼓励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就业

  对就业困难的郊区偏远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施就业补贴政策,鼓励他们到经济发展较快、岗位较多的地区就业。

  凡实现跨区就业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非农岗位且月工资收入较低,并按规定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就业期间,可根据其收入高低、工作路途远近等不同情况,按月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由区县自主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市、区县共同承担,其中,市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的最高补贴限额为每人每月14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

  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单位用工需求的调查,摸清供需缺口情况,千方百计开发适合就业困难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岗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岗位推荐、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为促进其跨区就业积极创造条件。

  要鼓励经济发展较快、用工需求量大的区县,与就业困难人员较多的郊区区县实行对口帮扶机制,引导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四、加强对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援助

  要在积极巩固现有“万人就业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郊区“村级河道保洁”、“农村环境卫生保洁”等“千百人就业项目”,帮助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

  要结合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重点在郊区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适应新农村服务需要的领域,加大开发公共服务类“千、百人就业项目”的力度,重点安置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五、强化郊区公共就业服务的针对性

  要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以及就业援助员的业务培训,并依托郊区基层工作队伍,建立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状况定期调查制度。

要通过调查,充分掌握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状况与求职意向,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落实就业援助责任,要重点为就业困难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接待服务窗口,配备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岗位推荐、职业指导、开业指导、培训指导和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

  要根据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特点,定期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乡村”活动,通过“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将就业服务延伸到乡村、延伸到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做到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

  六、本意见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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