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通人社工〔2015〕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5-05-29
  • 实施日期2015-05-29
  • 发布机关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正文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规定,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市政府即将印发的《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公布之前,自6月1日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虽在6月1日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尚未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暂按以下标准......

亲爱的用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页面的全部内容,请 登录 注册
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劳动法宝网”,第一时间获取资讯速递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