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筑人社通〔2022〕25 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2-04-01
  • 实施日期2022-04-01
  • 发布机关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局政策法规处、劳动关系处,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保证行政案件办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及行政执法的有效性,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管理,经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 年 4 月 1 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试行)


为保证行政案件办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及行政执法的有效性,防止不作为和杜绝乱作为,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管理,适应新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若干规定》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受理

(一)对任何组织或者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受理。

举报、投诉人提交举报、投诉材料,接待人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二)对用人单位主体明确、有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投诉案件,贵阳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举报投诉受理科应在收到举报、投诉材料之日起 5 日内依法受理。

(三)举报人、投诉人没有提供相关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

(四)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投诉,由举报投诉受理科向举报人、投诉人做好告知解释工作,或引导举报人、投诉人到相关部门反映,并做好不予受理登记工作。

(五)按照规定应当转办的案件,由举报投诉受理科在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 5 日内转交相关部门。

(六)举报、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由首次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综合执法部门受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5 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综合执法部门。

二、案件立案

(一)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举报投诉受理科负责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送支队主要负责人审批。

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二)支队各科(室、大队)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送举报投诉受理科立案查处,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三)举报投诉受理科立案后,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案件卷宗,将案件卷宗移送承办科室。

(四)举报投诉受理科对立案案件进行登记,实施督促,直至案件办理完毕。

(五)转办案件承办单位或社保部门将案件移送支队立案查处的,由行政执法科接收审查移送资料,符合立案条件的送举报投诉受理科立案处理。

三、案件办理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的主办、协办监察员。

主办监察员对所承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协办监察员应积极配合主办监察员开展工作,并对案件负一定责任。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可以根据需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考勤记录、职工工作时间记录台账、执法文书送达确认书和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认真遵守下列规定:

1.在实施劳动监察时,须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执法,应佩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2.应向用人单位讲明调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3.了解案件的起因和相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巡视劳动场所,与劳动者交谈。

如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要求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四)案件调查取证结果应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对案件事实要进行公正、全面、客观的调查。

对案件涉及的各种证据材料应进行取证、核实,通过询问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并复制相关材料等方式收集证据,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要相互印证。

(五)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六)办案人员一般在 25 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协调和责令改正文书下达工作,案情复杂的经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

(七)案件调查期间,发现立案指向的被投诉用人单位错误,或者投诉人提供的材料经过调查无法证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承办案件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告知投诉人后可予以结案,投诉人可另行投诉或者重新补充材料,按照案件受理程序进行处理。

(八)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在调查期间,发生可以中止调查的情形,经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中止调查予以结案。

待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原案件主办监察员在 3 日内提请举报投诉受理科立案恢复调查。

(九)案件调查期间,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主办监察员报请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十)支队各科(室、大队)对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违法主体,应当自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书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 3 日内报行政执法科,由行政执法科按照相关规定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上网公示。

四、案件内部审查

(一)案件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应当下达责令改正文书,责令改正文书下达之日起 2日内报行政执法科进行备案。

(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承办案件的科室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 5 日内提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建议,移送行政执法科进行内部审查。

(三)行政执法科对拟作处理、处罚决定的案件建议及卷宗材料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 3 日内进行内部审查,并向承办案件的科室反馈审核意见,确需延长内部审查时间的,经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并告知承办案件的科室。

(四)对承办案件的科室拟作出的案件建议、程序和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科书面告知承办科室,说明理由,要求补正相关材料。

5 日内对无法补正材料的,予以退回。

(五)行政执法科对报送处理处罚的案件,经过内部审查,初次合议决定下达相应的告知法律文书之日,就是案件调查结束之日。

五、案件处理处罚

(一)通过内部审查并经过合议需要行政处理处罚的案件,报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行政执法科送达法律文书。

经过地址确认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二)行政执法科在初次合议批准后 5 日内下达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

下达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应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5日内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5 日内可以提出听证申请。

(三)属听证范围的案件,行政相对人不要求听证的,案件合议后 10 日内,由行政执法科报请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情况,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行政执法科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7 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监察仲裁处)依法组织,作出决定后,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执法案件,由行政执法科在案件合议结束后 3 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进行法制审核: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收到支队移送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案件后,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案件复杂的,经法制审核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后 7 天内应上网进行公示。

(七)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承办科室完善相关证据材料达到移送标准,经行政执法内部审查并合议,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行政执法科配合承办科室向公安机关移送。

(八)案件承办科室协助行政执法科处理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听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工作。

根据案情需要,支队聘请的法律顾问可出庭应诉。

(九)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十)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向行政执法科申请,报请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经过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十一)案件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由行政执法科负责,承办案件的科室配合。

六、案件结案

(一)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结案:

1.违法事实经过调查不能成立的;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3.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4.确有应受行政处理、处罚的违法行为,下达法律文书后执行到位的;

5.在调查期间,发生可以中止调查的情形,经支队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案件达到结案标准的,案件承办科室、行政执法科应在 10 日内制作结案审批表,报支队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整理完善案件相关材料统一交举报投诉受理科归档保管。

七、支队派出机构的执法管理

(一)为了提升执法效能,支队派驻开发区大队在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处理和责令改正文书文书下达等执法环节具有相对自主权,可由派驻大队负责人予以审批。

(二)为了加强执法管理,支队派驻开发区大队在案件内部审查,处理处罚和结案环节按照此制度执行。

八、特别说明

(一)本制度中的“日”的是指工作日。

(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三)各区(市、县)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参照此制度执行。

附件:

1.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格式

2.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文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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