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1-08-22
  • 实施日期2011-08-22
  • 发布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切实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社会工作人员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人员素质,现将《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精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加强重庆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社区服务、社区建设等社会服务机构中,直接面向服务对象从事关系调适、矛盾调处、困难救助、能力提升、行为矫治、心理辅导等社会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重庆市社会工作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市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共同负责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按制度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指导教材,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指导教材和试题,会同市民政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社会工作员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条 社会工作员考试报名条件:

㈠高等学校在读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且就读满2年;

㈡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㈢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㈣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后,颁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共同用印的《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

该证书在重庆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员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沟通关系,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保守服务对象隐私。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㈠具备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观,能够尊重、接纳、理解和关爱服务对象,与同事友好协作,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乐于助人;

㈡掌握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能力;

㈢能够与所属行业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并提供跟进服务。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每三年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证书不得作为有效证书使用。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情况,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八条 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调查核实,将注销登记,由登记机关报经发证机关批准公告其证书作废,且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

第十九条 连续两次未进行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报经发证机关批准公告其证书作废。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取得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社会工作信息,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参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市民政局负责制定重庆市社会工作员继续教育规划、教学管理办法和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会工作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由具体实施机构和主管单位对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登记卡》上,并以此作为登记备案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且符合基本工作年限者,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员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十三级岗。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类社会组织和社区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用获得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员。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两局共同成立“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

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民政局组织成立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指导教材,研究建立考试题库。

  第四条 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设《社会工作基础知识》和《社会工作实务》2个科目,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

  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社会工作基础知识》和《社会工作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条 报名参加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

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参加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的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在校学生,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学生证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就读证明。

  第七条 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市人事考试中心统筹安排。

按照统一规范、考培分开、适当集中的原则,考点原则上设在我市主城区,如确需在主城区外设置考点,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批准。

  第八条 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业务培训分开的原则。

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

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社保部令第12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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