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岗位补贴的对象和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关于岗位补贴的标准
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1000元计算。
三、关于岗位补贴的期限
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2005年底前核准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累计不超过3年。
四、关于岗位补贴的程序
(一) 申请补贴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年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岗位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1) 《重庆市岗位补贴申请有》见附件;
(2) 招用的就业困难对象花名册;
(3) 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5)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或凭证;
(6) 工资支付凭证等。
(二) 审核划拨
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岗位补贴金额的50%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履行到期后拨付余下的50%,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五、关于经费渠道和管理服务
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自治县、市支付,并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符合条件的人员跨地区再就业应享受的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支付。
对已经实现就业和已享受岗位补贴政策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中进行标注。
符合条件的人员被外区县自治县、市的用人单位招用并享受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享受岗位补贴的情况反馈给被招用人员户口所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六、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劳动保障、就业再就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备案。
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补贴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加强审核,提高工作效率。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岗位补贴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