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黔人社厅通〔2017〕20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7-04-13
  • 实施日期2017-01-01
  • 发布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正文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台社会事务管理局、

财政局,威宁县、仁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先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7 ) 14号文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的1.5%降至1%。其中,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由1%下降为0.7%,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0.5%下降为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报告。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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