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闽劳社文〔2004〕289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07-27
  • 实施日期2004-07-27
  • 发布机关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112号精神,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费的补缴问题

  一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闽劳社[2002]36号文件第6条规定的参保人员,经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批准,可提前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的本人缴费基数×补缴当月的缴费比例×补缴月数。

  二参保人员补缴历年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 补缴基数为补缴时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

补缴比例为:补缴2002年6月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和2%;补缴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底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和7%;补缴2004年7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和8%。

今后比例如有变动的按新规定调整。

  三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在退休前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退休前未按规定补缴的工作年限,在其退休计发待遇时,每中断1年相应扣减2%养老金总额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四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

  二、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问题

  五参保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将档案、身份证明等材料报送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由其审核确定养老金标准。

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应对报送的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对材料齐全的,其中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应在15日内办结;办理病退、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的,应在30日内办结。

  六参保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份,为本单位从事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人员办理特殊工种报备手续。

需要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应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办理延期退休的高级专家、单位法人代表等需要办理延期退休的人员,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备案确认。

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按规定办理延期退休审批、备案确认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规定计发,并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延期退休期间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为缴费年限,也不计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八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的30日内向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申报,逾期不申报而领取养老金的,比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40条有关冒领养老金规定处理。

  九中央属、部队属参保人员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比照属地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缴费单位无力调资及缓缴申请问题

  十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1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2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

  3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停产、停业六个月以上的;

  4亏损严重,且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十一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性调整工资,各参保单位必须在调资文件下发后的一年内申报调整到位。

确实无力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调整到位的,报经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核准,可以延长一年申报调整到位。

在核准的申报期内调整到位的,其退休人员应调整的养老金可准予办理补付手续。

  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申报调整的,除必须补足历年调整工资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外,申报调整工资前其退休人员应调整的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支付,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不予补付。

  十二确实无力调整缴费工资基数或无力补缴的,应向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提出缓缴申请。

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应在20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缓缴的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经批准缓缴的参保单位,应在收到缓缴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批复在签订缓缴协议后方为生效。

缓缴期满逾期一个月后仍无力补缴的,该单位将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原待遇不变,但养老金调整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经批准缓缴的单位,其退休人员缓缴期间的养老金按照批准缓缴前的标准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继续拨付,缓缴期间的养老金调整由单位负责支付。

  十三凡未经批准缓缴而连续欠缴养老保险费2个月及其以上的参保单位,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可予以暂停拨付,改由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

待单位补足欠费后,再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继续拨付,但暂停拨付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付;从2004年7月1日起,对连续欠缴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或累计欠费1年以上的参保单位,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可按参保单位自动退保处理,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十四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历年所欠保费后,方可办理参保职工的到龄退休、调动转移、及因出国出境定居办理退保等手续。

  确实无力补缴的,经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认定,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调整工资标准前的缴费工资核定养老金;在职人员因流动需办理转移基金时,其补清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后,可按规定办理转移基金;因出国出境定居办理退保手续时,可按其实际缴费年限和金额办理退保手续。

  四、关于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十五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重新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按企业职工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省属和在闽中央属的国家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其非在编人员应从2002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符合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单位,其在编人员应同非在编人员一起参保,否则可暂缓办理其非在编人员参保手续。

  十七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非在编人员(不含申请参保时男年已满60周岁、女年已满55周岁的非在编人员,下同) ,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单位与非在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花名册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并以非在编人员在本单位的最后一次起始工作时间作为其参保缴费时间。

  十八非在编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十九非在编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满15年,但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其到达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扣除实际缴费年限后都要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其补缴标准为:补缴时本省不含厦门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补缴时的缴费比例×补缴年限。

不按上述规定补缴的,按其实际缴费年限予以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2004年6月30日前,已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中的企业编制人员,凡按事业单位缴费工资标准缴费的,可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否则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增的企业编制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十一2004年6月30日前,已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照机关工改的企业单位,其2004年7月1日后新增的人员(不含新增的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十二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连续工龄,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按规定计发补贴费,所需资金列入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1、1994年5月底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含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期间在农村插队的年限;

  2、1994年6月1日以后在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可视同缴费的工作年限。

  二十三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会中介机构改制后,可申请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可申请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按职工改制前的档案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原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制后档案工资中事业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征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时也按此比例计发待遇。

  二十四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有条件的可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申请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五、其他问题

  二十五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财政拨补经费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的,其国家干部和全民固定职工从单位成建制改为财政拨补经费或经费自给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在单位成建制改为财政拨补经费或经费自给前属国家干部或全民固定职工身份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属集体所有制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非在编人员的,应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属聘用制干部的,应从1994年6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聘用制干部和全民固定职工原属劳动合同制工人、非在编人员身份期间的年限,也应按规定补缴。

  二十六关、停、撤销、解散、破产、出售和拍卖等主体不存在的参保单位,其符合省政府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前退休、但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提前退休期间养老金的预留以经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核定提前退休当月的养老金为基数,每年按10%递增,一次性汇入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基金专户,委托其代为拨付。

  二十七符合闽劳社[2002]36号文件第28条规定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原单位主体不存在的,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审批手续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职工档案寄存单位负责办理,经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审核后予以发放养老金。

  二十八1995年1月1日以后成建制移交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中,经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核实,对移交前已参加工作,且在当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参保并连续缴费的,可视其为1994年12月底前参保。

  二十九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可参照企业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执行。

  三十凡申请参加机关事业社保的单位,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的时间为纳入统筹时间,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省机关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三十一本通知下发后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意见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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